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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科技成果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14年8月20日 点击率: 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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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协字〔20147

关于印发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科技成果鉴定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理事、会员单位: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海洋工程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促进海洋工程行业科技创新,推动海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研究制定了《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科技成果鉴定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

2014722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科技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送审稿)

 

{C}第一章    {C}总 则

{C}第一条    {C}为规范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海洋工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工作,加强海洋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C}第二条    {C}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与海洋工程相关的各类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或应用价值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等。

{C}第三条    {C}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根据委托方的申请,协会组织同行专家按本办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全面审查,评价其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及应用前景、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并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C}第四条    {C}科技成果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

{C}第五条    {C}协会秘书处负责科技成果鉴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C}第二章    {C}鉴定范围

{C}第六条    {C}协会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包括:

(一)海洋工程的前期论证、设计、建设、运行和管理等相关的技术成果。

(二)与海洋工程相关的理论应用成果和软科学研究应用成果。

(三)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委托协会组织的海洋科技成果鉴定。

{C}第七条    {C}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

{C}(一)    {C}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审查确认的,而未经依法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C}(二)    {C}已由其他组织或机构鉴定过的科技成果。

{C}(三)    {C}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论著)的纯理论性基础研究结果,或主要表现形式为研究报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C}(四)    {C}已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但整体未获得专利,仅局部技术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除外。

{C}(五)    {C}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科技成果。

{C}(六)    {C}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

{C}(七)    {C}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

{C}(八)    {C}与海洋领域不直接相关的科技成果。

 

{C}第三章    {C}鉴定组织

{C}第一条  {C}成果鉴定一般采取会议鉴定形式,由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召开会议进行鉴定。由同行专家听取项目完成人的汇报。

{C}第二条  {C}会议鉴定由协会秘书处聘请同行专家7-15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鉴定委员会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到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C}第三条  {C}聘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对被鉴定的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国内外发展状况。

(三)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C}第四条  {C}下列人员一般不参加鉴定委员会:

(一)直接参与科技成果开发研究的人员。

(二)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三)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

(四)与新科技成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C}第四章    {C}鉴定程序

{C}第五条  {C}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新性,技术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实践应用半年以上;

(三)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及人员排列次序的争议,有独立知识产权,无权属方面的争议;

(四)提交的技术文件、资料完整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的要求;

(五)有经国家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C}第六条  {C}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提交下列技术文件资料: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或验收文件;

(二)技术研究报告或工作报告;

(三)检测、试验报告和质量分析报告;

(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五)技术经济指标及应用前景效益分析报告;

(六)国内外同类技术的背景材料和对比分析报告;

(七)省级或国家认定的技术信息机构出具的检索查新报告。

{C}第七条  {C}协会秘书处在收到科技成果鉴定申请后,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对已受理的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对不同意组织鉴定的,说明理由并通知鉴定申请人。

{C}第八条  {C}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

(三)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C}第九条  {C}在科技成果鉴定受理后,协会秘书处在20个工作日内选聘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鉴定。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介绍情况、现场演示、专家质疑和评议的基础上形成鉴定意见。

{C}第十条  {C}科技成果获得鉴定通过的,协会秘书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科技成果未能通过鉴定的,协会秘书处向鉴定申请人说明理由。

 

{C}第五章    {C}鉴定管理

{C}第十一条   {C}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所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C}第十二条   {C}参加鉴定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

{C}第十三条   {C}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结论的参考文献目录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目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和礼物。

{C}第十四条   {C}协会秘书处应严格控制鉴定会议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应邀请其它人员参加。

{C}第十五条   {C}鉴定工作所需费用(包括会议费、专家咨询费、交通费等)由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人负担。

 

{C}第六章    {C}法律责任

{C}第十六条   {C}协会对成果鉴定进行存档管理,对已通过鉴定的成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组织复核,错误严重的可撤消鉴定,追回鉴定证书。

{C}第十七条   {C}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成果,或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应终止鉴定,已完成的鉴定应予以撤消。

{C}第十八条   {C}协会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协会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C}第十九条   {C}参加鉴定的专家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做出虚假结论,取消承担鉴定资格,并由协会通报所在单位。

{C}第二十条   {C}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单位的关键技术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C}第二十一条    {C}本办法由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解释。

{C}第二十二条    {C}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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