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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 2014年5月21日 点击率: 7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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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以及有关规定,从事海洋政策、法规、规划、区划和标准研究、海洋资源开发、海洋工程建设咨询以及其他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登记成为本会会员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会会员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会籍

  第四条 凡是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以及有关规定,有加入本会意愿的法人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会员申请表》;

  (二) 法人单位资格证明材料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三) 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 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受理入会申请,并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加入本会的,由本会秘书处进行会员会籍登记,颁发会员证。

  第七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应向本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本会秘书处核实后,可继任原会员单位在协会的职务。

  第八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退会。由本会秘书处在会刊、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一)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意愿,将书面通知提交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二) 不能遵守本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经本会予以警告并不能改正的,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注销其会员资格;

  (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费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费制度,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会员应于每年7月1日以前向本会交纳当年会费。新入会的会员在登记会籍时交纳当年会费。

  第十条 会费缴纳方式:

  (一) 个人会员交纳会费可现金支付或邮寄汇款;

  (二) 单位会员交纳会费须统一汇至本会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十一条 会员会费交纳标准:

  (一) 个人会员每年50元;

  (二) 普通单位会员每年会费1000元;

  (三) 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会费2000元。

  行政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本会的,免交会费。根据年度实际情况,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批准,个别单位会员会费额度可以适当减少。

  第十二条 会员因故不能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的,应书面向本会说明原因,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延期交纳。但延期交纳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无故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为会员服务性支出、会员奖励和补贴本会日常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会费收支帐户。会费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财会制度管理和使用,并接受会员的监督。会费收支实行公开制度。

  (一) 由常务理事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二) 实行会费预算、决算制度。每年的会费收支预算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每届会费的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三) 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3月份委托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抄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四章 执业服务

  第十五条 本会建立会员考评制度。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对会员的能力、业绩、执业诚信等进行考核,并及时向本会理事会和主管部门反映考核情况,必要时向社会公布。每年对会员进行一次考评,年度评为优秀的会员,本会将在行业内外进行宣传,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推荐。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根据本会的要求,会员应及时提供会员的有关信息和资料,以促进会员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七条 本会建立信息交流平台,鼓励和促进会员之间资源共享,发挥会员的资源综合优势。会员可向本会秘书处提供技术、仪器设备、成果资料信息,供会员交流使用。

  第十八条 鼓励会员间采用有偿方式互相利用技术、仪器设备、成果资料;具体条件由会员协商确定,但有偿费用标准应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其不能完成或者需要协作完成的海洋工程咨询项目信息可及时向本会秘书处通报,由秘书处提供给相关其他会员参考或帮助协调其他合作伙伴。

  第二十条 会员向客户提供海洋工程咨询服务时,应当参照国家及本会的有关价格指导标准、方法;必要时,可请本会秘书处提供海洋工程咨询项目相关的支持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可向本会举报不正当竞争执业行为,本会将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本会组织有关当事方协调处理;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损害本行业共同利益和会员正当合法权益的行为,会员应进行抵制并及时向本会反映,寻求帮助。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而无法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提请本会进行调解。

  第二十三条 本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向会员单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机会。会员单位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活动,不断提技术水平。

第五章 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海洋咨询奖励基金,奖励在海洋咨询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五条 奖励基金经费从本会每年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海洋工程咨询奖励两年评选一次,具体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海洋工程咨询奖项及其评选条件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年度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可由理事会审议通过。但重大修改应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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