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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办法
时间: 2014年5月21日 点击率: 8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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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保障评审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根据《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章程》、《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实行二级评审制度。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聘请专家、学者按专业分组进行初审,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复审。

  第三条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基本程序如下:

  (一)项目受理。协会秘书处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申报材料。

  (二)形式审查。协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项目初审。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四)项目公示。协会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公示项目初审结果。

  (五)项目复审。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初审和公示结果进行复审。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受理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申报材料,在申报截止后1个月之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二) 申报项目是否属于奖励范围;

  (三)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四) 申报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

  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不参加当年评审,申报材料退回。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盲评,并根据奖项限额提出当年各等级授奖控制指标建议,报协会领导批准后下达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或者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联名推荐人应当回避。

  第七条 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按专业进行初审。专家组分为七个专业评审组,包括工程物理组、工程化学组、工程地质组、工程生态组、工程技术组、工程装备组和工程管理组。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组建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有科学严谨的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学术造诣,并具有正高级职称。

  第九条 专业评审组评审专家根据当年申报项目专业、数量情况由协会秘书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并根据专家特长提出专业评审组组长人选,一并报协会领导审定。根据申报项目的特殊性,可特邀评审专家库之外的专家参加评审。

  第十条专家组初审采用会议形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申报项目情况、专家业务特长和回避原则,由各专业评审组组长和评审专家商议后确定申报项目的主审和副审。每个项目主审1人,副审2人以上。

  (二)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并填写《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意见表》。

  (三)专业评审组评审会由组长主持。主要完成人按当年通知要求进行答辩,时间不超过20分钟。

  (四)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议,依据《海洋工程科学技术奖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分,专业评审组根据评分结果提出各等级奖项初步建议。

  (五)专业评审组全体评审专家依据授奖控制指标进行无记名投票,评出获奖项目和奖项等级。特等奖应当获得评审专家五分之四(含)以上多数通过;一等奖应当获得评审专家三分之二(含)以上多数通过;二等奖应当获得评审专家二分之一(含)以上多数通过。

  (六)专业评审组对通过初审项目出具评审意见,并由组长签字。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对初审拟授特等奖、一等奖项目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初审后10个工作日内,协会秘书处在协会门户网站及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布专家组初审结果,公示期为1个月。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初审通过的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按有关规定向协会秘书处提供异议材料。

  第十四条 凡对项目技术内容所提出的异议,由协会秘书处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定。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或知识产权、成果权属的异议,由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方案,报协会秘书处提交评审委员会裁定。异议未能及时处理完成的项目,不参加当年复审。异议处理完成后可再行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结果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复审:

  (一)特等奖、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对项目进行答辩,时间不超过20分钟。

  (二)专业评审组组长介绍项目初审情况。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对拟授奖项目进行评议。

  (四)全体委员依据授奖控制指标进行无记名投票,评出获奖项目和奖项等级。特等奖应当获得三分之二(含)以上多数通过;其余奖项应当获得二分之一(含)以上多数通过。

  (五)评审委员会投票结束后出具复审意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字。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在评审委员会复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复审结果报协会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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