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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时间: 2014年5月21日 点击率: 8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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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国家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指:协会依据会员组成特点、开展业务活动需要而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分会等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专门章程,但可根据《章程》制定工作细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国海洋工程咨询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的需要;

  (二)业务范围符合《章程》的规定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或者会员组成具有特殊性;

  (三)有符合业务和会员组成特点的规范的名称;

  (四)有固定办公场所。

  第七条 申请成为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协会会员,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分支机构的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的声誉和领先水平;

  (三)具备承担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四)接受协会领导,能够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一)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会员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设立理由、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挂靠单位基本情况和筹建计划等。

  2、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二)协会秘书处对分支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分支机构住所与协会住所不在一地的,由申请单位向分支机构拟设所在地省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初审意见手续。

  (四)协会秘书处按照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手续。

  (五)召开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组织机构并报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经协会批准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分支机构组织开展本专业的热点、难点问题专题研究,向协会提交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组织开展本专业技术标准制(修)订研究工作,推进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跟踪国内外本行业、本专业最新动态,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行业政策、技术信息,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协助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声誉。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积极发展新会员,协助协会做好会员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积极维护本行业的正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反映会员的正当诉求。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凡协会会员,经向协会相关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均可成为该分支机构的会员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设委员会(理事会)。委员会(理事会)是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十八条 委员会(理事会)由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九条 委员会(理事会)设主任委员(会长)一名、副主任委员(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正、副主任委员(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应有高级技术职称,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会长)、副主任委员(副会长)候选人从本会会员中产生,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担任。分支机构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会长)推荐,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协商产生,报协会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委员(理事)须在会员单位自荐的基础上,报协会办事机构同意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协会备案。委员(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由分支机构秘书处负责,秘书长主持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依照《章程》和本办法并结合本行业、本专业的实际制定的工作细则组织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可采取通讯方式议事。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换届工作方案应报协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送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其财务收支纳入协会统一核算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组织下列重大活动,原则上须提前一个月向协会报告,经协会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情况。

  (一)举办全国性会议;

  (二)开展全国性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主办、承办的全国性展览及论坛;

  (四)举办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五)主办、承办重要国际交流活动;

  (六)其他大型的全国性活动。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须建立与协会秘书处固定的联络渠道,及时通报情况、沟通信息。协会其他办事机构可根据需要对分支机构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

  (一)协会补贴;

  (二)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会员捐赠和社会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经费支出范围:分支机构的办公费、人员津贴、固定资产支出、差旅费,业务活动支出等。

  第三十三条 协会分支机构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向分支机构委员会(理事会)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七章 终 止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终止程序:

  (一)分支机构由于各种原因需要终止的,须由分支机构向协会秘书处提出报告,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做出撤销决议。

  (二)协会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分支机构注销申请,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协会收缴分支机构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证》和印章,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构准予注销并发给协会分支机构注销证明文件后,分支机构即行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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