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0日 星期六 关于我们 | 在线咨询 | 加入收藏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
搜索 搜索
  新闻搜索 全站搜索
期刊读物 首页 > 期刊读物 > 2012年第4期
会员注册申请
科学技术奖申报
代表大会专题
依法履行海岛监督检查权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秩序
时间: 2012年5月24日 点击率: 7394
收藏 收藏 打印 打印 推荐分享 给编辑投稿 给编辑投稿

依法履行海岛监督检查权规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秩序

谢弘阳

    2010 年3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对中国海监队伍具有特殊的意义,中国海监机构首次经法律授权获得海岛监督检查权。《海岛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010年12 月, 国家海洋局出台《中国海监海岛保护与利用执法工作实施办法》,要求中国海监各级机构依法全面履行“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三项职责。

    为此,2011 年中国海监总队组织各级海监机构全面开展海岛定期巡查和海岛航空监视监测工作。各级海监机构每季度对各自辖区内的海岛进行航空巡视、船舶巡查和登岛检查,重点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领海基点等特殊岛屿实施特别保护,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快速打开了我国海岛执法的工作局面。

(略)

 
标志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版权所有 您是第5948107位访客
京ICP备18023793号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官营家园3号楼(国家海洋局第二办公区)
电话 电话 010-68040020 传真 传真 010-68040020 邮编 邮编 10016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4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