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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
时间: 2017年12月22日 点击率: 5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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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发展团体标准,是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构建国家新型标准体系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要求,促进团体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和满足市场需求为出发点,以“放、管、服”为主线,激发社会团体制定标准、运用标准的活力,规范团体标准化工作,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优胜劣汰作用,团体标准由市场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采用。

政府引导。加快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引导团体标准规范有序发展。

创新驱动。鼓励团体标准及时吸纳科技创新成果,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提升产业、企业和产品核心竞争力。

统筹协调。统筹各方资源,发挥社会团体协调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作用,促进团体标准与相关标准体系的协调配套发展。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发展较为成熟,更好满足市场竞争和创新发展的需求。

——团体标准数量和竞争力稳步提升。社会团体在市场化程度高、技术创新活跃的领域制定一大批具有竞争力的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制定机构影响力明显增强。<span style=">团体标准化工作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

——团体标准化工作机制基本完善。社会团体自主制定标准的运行机制更加规范,第三方评估、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更加健全。

二、释放市场活力,营造团体标准宽松发展空间

(四)明确制定主体。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协调相关市场主体自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社会团体应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五)明晰制定范围。社会团体可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白。鼓励社会团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力。

(六)鼓励充分竞争。在合法、公正、公开的前提下,鼓励团体标准按照市场机制公平竞争,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激发社会团体内生动力,提高团体标准的质量水平,促进团体标准推广应用。

(七)促进创新技术转化应用。在不妨碍公平竞争和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支持专利和科技成果融入团体标准,促进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团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对于团体标准中的必要专利,应及时披露并获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声明。

三、创新管理方式,促进团体标准有序规范发展

(八)规范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家建立团体标准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制度。团体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不得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社会团体应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吸纳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遵守WTO/TBT协定中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管理办法,严格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

(九)建立基本信息公开制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各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自身需要组织建立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并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相衔接。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开本团体基本信息及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接受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和评议。三十日内没有收到异议或经协商无异议的,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公布其标准的名称、编号、范围、专利信息、主要技术内容等信息。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可由争议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可在平台上公开标准相关信息。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对所公开的基本信息真实性负责。

(十)统一编号规则。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

(十一)开展良好行为评价。制定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系列国家标准,明确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和良好行为评价准则。开展第三方评价,向社会公开通过良好行为评价的社会团体名单,激励社会团体以高标准、严要求开展标准化工作。探索建立社会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规范信用记录制度。

(十二)加强评价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社会公众监督和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评价监督机制。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团体标准内容的合法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开展评估。鼓励社会公众特别是团体标准使用者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建立有关投诉和举报的处理机制,畅通社会公众监督反馈的渠道。省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职责权限可对团体标准内容的合法性进行随机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省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社会团体限期改正或废止,拒不执行的,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予以披露,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各地方、各部门对团体标准化活动中乱摊派、乱收费、侵犯知识产权、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优化标准服务,保障团体标准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提供信息服务。利用强制性国家标准全文公开平台,为社会团体提供强制性国家标准查询和全文查阅等信息服务。利用国家技术标准资源服务平台和国家标准文献共享服务平台,为社会团体提供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信息查询服务。利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为全社会提供团体标准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十四)加强信息统计。鼓励社会团体每年底将标准化制度建设情况、团体标准发布和实施情况、参与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制定情况等信息,通过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提交年度团体标准化工作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分析后,编制全国团体标准化年度统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十五)强化宣传和技术支持。全方位、多渠道、多维度宣传团体标准化成果,提升全社会对团体标准的认知度。鼓励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的团体标准参与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各级各类科技奖项的评比。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各类标准化研究机构以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向社会团体提供人员培训、标准编制、管理服务和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不断提升社会团体的标准化能力。

(十六)探索转化机制。建立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机制,明确转化的条件和程序要求。对于通过良好行为评价、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团体标准,鼓励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畅通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基于团体标准提出国际标准提案,参与国际标准起草。

    (十七)促进标准实施。各地方、各部门要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探索在产业政策制定以及行政管理、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工作中引用团体标准的机制,鼓励使用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具备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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