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副会长单位和团体标准参编单位征集《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相关材料的通知
中海协函〔2024〕47号
各副会长单位、各团体标准参编单位:
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国标委发〔2024〕34号)(见附件)要求,需向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副会长单位和已发布团体标准参编单位征集相关材料,现通知如下:
一、 相关材料
(一)技术创新机构与平台的设立证明(不局限于标准化平台,指各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与平台)。
副会长单位如已设立了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博士工作站等机构与平台,请提供能够证明相关平台设立、授权的各类通知、证书等文件。
(二)标准化领域或本专业领域获奖证书等。
副会长单位如已获得标准化领域或本专业领域的成果奖项,请提供获奖证书,如:a)国际权威标准化奖项(ISO 卓越奖、IEC1906 奖、劳伦斯奖等);b)国家级及省部级标准创新贡献奖;c)国家级及省部级的科研成果奖。
(三)标准化研发支撑平台(国家级及省部级)的设立证明。
副会长单位如有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标准化研发支撑平台,如:国家标准委批复的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国家标准验证点等;有本专业相关的省部级标准化研发支撑平台,如国家相关部委批复的创新基地、中心,由省级相关委办局批复的创新基地、中心,请提供有关部门印发的批复通知、证书、备案信息等材料。
(四)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国内对口单位的批复文件或证书。
副会长单位如承担了与本专业相关的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国内对口单位,请提供有关批复文件或证书等。
(五)国家/行业、省部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的批复文件或证书。
副会长单位如承担了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行业、省部级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秘书处,请提供有关批复文件或证书等。
(六)参编单位相关技术创新成果的证明。
1.标准中含有专利
协会已发布的团体标准,含有标准必要专利的,请提供标准文本及专利披露等相关工作文件,并提供相应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2.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
协会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请提供证明材料、标准文本等。
3.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转化为标准
协会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由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转化为团体标准的,请提供查新报告和审查会会议纪要及专家意见(专家意见需明确判定本标准是由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转化形成)。
(七)标准起草人员学术成果证明
协会已发布的团体标准,起草人员作为第一作者编写的,经正式出版发表的与参编团体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专著和论文,请提供专著出版或论文发表的证明。
(八)标准实验验证报告
协会已发布的团体标准,对必要指标开展试验验证,结果可信,有明确的试验验证方法和程序,请提供完整的实验报告。
(九)标准试点应用通知、验收材料
协会已发布的团体标准,开展试点应用的,请提供试点应用通知、验收材料等。
(十)标准被政府部门采信的相关文件
协会已发布的团体标准,被各级政府部门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公共管理等工作中采信,请提供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
(十一)标准市场应用的证明
协会已发布的团体标准,在招投标和合同履约等市场活动中实施应用的,请提供招投标文件或商业合同。被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的,请提供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执行团体标准的相关信息。
(十二)标准被国际国外采信的文件
标准被国际国外采信的情况,包括转化为国际标准、被其他国家采信、在海外工程或国际贸易中得到应用的情况。请提供有关采信文件。
(十三)标准在评优、示范项目等方面的情况
被纳入评优、示范项目或获得相关奖励的标准,请提供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相关文件。
(十四)标准在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和相关评价工作中的应用证明
协会已发布的团体标准,在检验检测、认证认可和相关评价工作中的得到应用,请提供以下资料:标准文本;检测报告或检验检测工作细则、认证证书或认证认可工作细则、评价证书或评价工作细则;商业合同等相关文件中明确采信团体标准的相关内容。
二、 有关说明
材料(一)至材料(五)由副会长单位提供,材料(六)至材料(十四)由已发布团体标准所有参编单位提供(标准文本前言中涉及的所有起草单位)。
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积极配合。指定专人与协会联系沟通,切实按时完成好征集工作。并将相关材料的电子版文件(不限格式)于2024年10月25日前反馈给协会办事机构。
联系人:杨丹丹 010-63257521 15210383183(微信)
邮 箱 caoe63257521@163.com
附件:《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中国海洋工程咨询协会
2024年10月12日
相关下载:1.关于向副会长单位和团体标准参编单位征集《团体标准组织综合
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